公用事业(供水)(第 2 号修订)条例 2014 S 826/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8262014 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26 号公用事业法(第 261 章)公用事业(供水)(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4 年公用事业委员会行使《公用事业法》第 72 条赋予的权力,经环境和水资源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4 年公用事业(供水)(第 2 号修订)法规,并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新第 IVA 部分 2. 对《公用事业(供水)条例》(Rg 5)进行了修订,在第 40A 条之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IVA 部分水效率管理实践对本第 40B 部分的定义。在本部分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商业活动是指在商业运营过程中涉及用水的一项活动或一系列活动(包括辅助活动);商业活动指标是指考虑到合格消费者的商业运营的商业活动的衡量标准; S 8262014 2 首席执行官是指任何人,无论其描述如何,直接受雇于合格消费者,或为其行事或通过安排与合格消费者合作,并主要负责管理和开展合格消费者的业务运营;前合格消费者是指不再是合格消费者的消费者;私人水表是指任何器具或装置,无论是否由委员会提供,用于测量、确定或调节从供水中获取或使用的水量,但不用于计算任何水费或应付给委员会的费用;合格消费者指符合第 40C(1) 条规定的要求的消费者;就合格消费者而言,监管期是指从任何日历年的 1 月 1 日开始的 3 年期间;代表是指 (a) 直接受雇于合格消费者、为合格消费者行事或通过安排与合格消费者合作的任何人; (b) 由符合条件的消费者指定协助符合条件的消费者按照第 40H 条提交用水效率管理计划;水平衡图是指显示 (a) 进入开展商业活动的场所的水量的图表; (b) 现场每项商业活动的用水量; (c) 离开场地的水量;用水区是指场地内进行商业活动的任何区域,包括附表 4 中指定的区域;用水量阈值指第 40C(2)条规定的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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