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发展税(修订)条例 2014 S 454/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4542014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54 号技能发展征税法(第 306 章) 2014 年技能发展征税(修订)条例 新加坡劳动力发展署行使《技能发展征税法》第 25 条赋予的权力,经人力部长批准, 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14 年技能发展税(修订)条例,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条例 2 的修订 2. 技能发展税条例第 2 条(Rg 2)(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被修订 (a) 删除董事会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机构是指 3 根据发展署法的新加坡劳动力部分设立的新加坡劳动力(Cap . 305D) 并包括由机构为此授权的机构的任何官员、雇员或代理人; (b) 删除边际参考上限。 200. S 4542014 2 删除和替换第 3 条 3. 删除主体条例第 3 条,以下列条文代替该月 (a) 计算他根据法令第 3 条须缴付的征费款额; (b) 以机构可能要求的方式向机构支付该数额的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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