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232013 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23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医疗储蓄账户提款)(第 3 号修正案)条例 2013 年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j) 条赋予的权力,兼任人力部部长职责的高级国务部长谭传进先生,经与中央公积金局商议后,特制定以下条例引述及起用 1. 本条例可引述为中央公积金(Medisave)账户提款)(第 3 号修正案)条例 2013 年,并将于 2013 年 10 月 1 日生效。第 18 条修正案 2. 中央公积金(医疗储蓄账户提款)条例(Rg 17)第 18 条由 (a) 由删除第 (1) 款并代以下列 (1) 款,尽管本条例有任何规定,但受本条例的约束,女性成员或男性成员的配偶已接受医疗治疗作为一个治疗周期的一部分,从经批准的医生那里接受受孕,从经批准的医院或卫生部指定的经批准的诊所住院或门诊,会员可以提取的用于支付此类治疗的金额不得超过 S 6232013 2 (a) 如果治疗周期在 2004 年 8 月 1 日之前开始,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 (i) 每个治疗周期的总和为 4,000; (ii) 会员保健储蓄账户中的总贷方余额; (b) 如果治疗周期在 2004 年 8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并且在 2013 年 10 月 1 日之前 (i) 对于特定患者接受的治疗周期的第一次退出,以下 (A) 总额中的较低者为 6,000; (B) 会员保健储蓄账户中的总信用余额; (ii) 对于同一患者接受的治疗周期的第二次停药,(A) 总额为 5,000 的以下较低者; (B) 会员保健储蓄账户中的总信用余额; (iii) 对于同一患者接受的治疗周期的第三次停药,以下 (A) 金额中较低者为 4,000; (B) 会员保健储蓄账户中的总信用余额; (c) 如果治疗周期在 2013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 (i) 对于特定患者接受的治疗周期的第一次停药,则以下 (A) 6,000 的总和以较低者为准;或 3 S 6232013 (B) 会员保健储蓄账户中的总信用余额; (ii) 对于同一患者接受的治疗周期的第二次停药,(A) 总额为 5,000 的以下较低者; (B) 会员保健储蓄账户中的总信用余额; (iii) 对于同一患者接受的治疗周期的第三次或随后的停药,以下 (A) 中的较低者为 4,000; (B) 会员保健储蓄账户中的总信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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