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医疗保险计划)(第 2 号修订)条例 2013 S 721/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7212013 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21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MedisHield 计划)(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3 年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57 条赋予的权力,谭传进先生,高级部长由人力部长负责的州,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3 年中央公积金(Medishield 计划)(第 2 号修订)法规,并将于2013 年 12 月 1 日。修订第 6 条 2. 中央公积金(医疗保险计划)条例 (rg 20)(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第 6(1) 条的修订 (a) 删除单词和(h)(iii)小段末尾; (b) 删除第 (i) 项第 (iv) 项末尾的逗号,代之以 ;并且,通过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 (j) 小段,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任何 21 岁以下的人 (i) 他没有任何父母(并被董事会承认)是会员; (ii) 他于 2012 年 8 月 26 日或之后出生,或他的预计分娩日期(经医生证明)在 2012 年 8 月 26 日或之后; S 7212013 2 (iii) 在委员会决定的期限内,将他的出生日期通知委员会; (iv) 他 (a) 在他出生时是新加坡公民; (B) 通过出生登记成为新加坡公民; (v) 根据本条或第 7 条在该计划下较早投保或提供投保,无论他本人或任何其他人均未根据第 22 条或第 23 条终止该保险; (vi) 在他将根据该计划投保时,他的医疗储蓄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保险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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