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7042013 于 2013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04 号公司法(第 50 章)2013 年公司法(修订第八条附表)通知 行使公司法第 8(7)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出以下通知 引证和启动 1 .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13 年公司法(附表第八修正案)通知,并将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生效。附表八修正案 2. 公司法附表第八修正案 (a) 删除第 (a) 项n) 第 1 段并以下列 (n) 项代替 (i) 如果公司在整个财政年度处于休眠状态,则其主要活动或紧接在其休眠前的活动; (ii)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其主要活动的详情或以下日期的活动详情 (a) 公司账目编制日期; (B) 周年申报表的日期;及(b) 删除第 1 款的 (o)、(p) 和 (r) 项; (c) 删除第 1 款 (s) 项末尾的句号并代之以一个分号,并在紧随其后的以下 (t) 项中插入关于该公司是否为控股公司的声明,公司所属公司集团,员工50余人;和 S 7042013 2 新加坡 (i) 或者 (a) 其中 (u)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地方 代表公司根据第 207 条为公司编制有关财政年度报告的公共会计师,已为公司(无论是代表同一核数师或不同核数师)编制该等报告连续两个或多个财政年度,包括有关财政年度、与该等财政年度中的第一个财政年度重合的日历年,或,如果该等财政年度中的第一个跨多个历年,即该等历年中的第一个; (B) 如果根据第 207 条代表公司为有关财政年度的审计师准备报告的公共会计师没有为公司准备该报告(无论是代表同一审计师还是不同的审计师) )就上一财政年度而言,与有关财政年度重合的历年,或如有关财政年度跨越多于一个历年,则为该等历年中的第一个; (ii) 在上一个资产负债表所涵盖的财政期间,支付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审计师的费用(连同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的费用的分项细目)和与周年申报表一起提交的最后损益账目,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在公司年报中披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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