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942013 于 2013 年 7 月 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中发布。第 S 394 号《费用法》(第 106 章)费用(次级法院刑事司法管辖区、家庭保护和妻子和儿童赡养费)令 2013 年段落安排第 1.2.3.4 段。豁免、减免或退还费用 5.引文 定义 费用 撤销 附表 为行使《费用法》第 2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 本命令可称为费用(下级法院刑事管辖权、家庭保护和抚养费) 2013 年妻子和儿童) 法令。引文定义 2. 在本法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治安法官投诉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8 章)第 151 条向治安法官提出的投诉; S 3942013 2 书记官长是指下级法院的书记官长或副书记官长。费用 3.(1) 在《妇女宪章》(第 353 章)第 VII 或 VIII 部分下的诉讼程序以外的任何刑事诉讼程序中,附表 1 第 2 栏规定的费用应就有关事项支付给司法常务官在第一栏中对面指定。 (2) 在根据《妇女宪章》第 VII 或 VIII 部向区域法院或裁判法院提出的任何申请中,附表 2 第 2 栏规定的费用应就第第一列。...
费用(下级法院——刑事管辖权、家庭保护和妻儿赡养)令 2013 S 394/2013pdf预览版费用(下级法院——刑事管辖权、家庭保护和妻儿赡养)令 2013 S 394/2013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