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和服务税(一般)(修订)条例 2013 S 24/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242013 于 2013 年 1 月 1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4 号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商品和服务税(一般)(修订)条例 2013 在行使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25(1) 和 86(1) 条赋予的权力时,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3 年商品和服务税(一般)(修订)条例,并于 2013 年 1 月 21 日生效。条例 47 的修订 2. 条例《商品和服务税(一般)条例》(Rg 1)第 47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进行了修订,在经批准的独立零售商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邮轮码头是指滨海湾邮轮新加坡中心或海港中心国际客运大楼,视情况而定;.修改第 48 条 3. 修改主要规则第 48 条 (a) 在第 (1)(a)(i) 款中的机场之后插入国际航行中的机场或邮轮码头; (b) 在第 (2)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3) 款 在本条中,国际航行是指 (a) 通常由邮轮公司或代表邮轮公司宣传或营销的船舶的航行S 242013 2 提供航次,不终止于新加坡; (b) 如果在 (a) 项所指的航程中,船舶一次或多次返回新加坡,则从该航程中最后一次离开新加坡的船舶开始的航程部分,以及,为免生疑问,通常由邮轮公司或代表邮轮公司宣传或营销的航程提供航程为在新加坡终止的船舶上的航次,不应是在不终止于新加坡的船舶上的航次由于游客在新加坡以外的另一个国家下船,而不是在船上返回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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