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02013 于 2013 年 1 月 2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中发布。第 S 30 号《公共秩序法》(第 257A 章)《2013 年公共秩序(非限制区)令》第 1.2.3.4.5 段的段落安排和开始为行使《公共秩序法》第 14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颁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3 年公共秩序(非限制区)命令,并将开始实施2013 年 1 月 27 日。 非限制区 2. 附表中划定的芳林公园区域被指定为非限制区,无需根据该法第 6 条发出通知,也无需根据第 7 条获得许可证来举行所有集会或游行或两者兼而有之。在非限制区域进行公开演讲 3.(1) 在非限制区域举行的任何讲座、演讲、演讲、辩论或讨论(无论是否与游戏阅读、独奏会、表演或 S 302013 2 展览相结合)都必须遵守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 演讲、演讲、演讲、辩论或讨论必须由新加坡公民(在本命令中称为演讲者)而不是非公民; (b) 发言者不处理 (i) 直接或间接与任何宗教信仰或一般宗教有关的任何事项; (ii) 可能导致新加坡不同种族或宗教团体之间的敌意、仇恨、恶意或敌意;或(c) 说话者只使用新加坡四种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或任何相关方言; (d) 演讲者不展示或展示或安排展示或展示(无论是在演讲、演讲、演讲、辩论或讨论之前、期间或之后)、任何横幅、旗帜、海报、标语牌、照片、电影、包含任何暴力、淫秽或淫秽材料的标志、文字或其他可见表示或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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