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1892013 于 2013 年 4 月 1 日下午 6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89 号《进出口条例》(第 272A 章) 2013 年进出口条例(修订)条例 为行使《进出口条例》第 3 条赋予的权力,贸易和工业部长特此作出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3 年进出口法规(修订)法规,自 2013 年 4 月 2 日起实施。 法规 4 的修订 2. 法规第 4(1) 条进出口条例(Rg 1)(本条例中简称主体,删去(一)项,条例)由进口商、出口商、船务代理、空运代理、货运代理代为以下(一)项或公共承运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或第 IVA 部分所提述的申报人;和 。新的第 IVA 部分 3. 对主体条例进行了修订,在第 35 条之后插入以下第 IVA 部分第 35A 部分的人员注册定义。在本部分中,申报人是指受申报代理人授权,代表申报代理人(包括申报实体同时注册为该申报代理人);申报代理人是指(通过申报人)代表申报实体(包括申报实体是同时注册为该申报代理人);申报实体是指任何进口商、出口商、航运代理、航空货运代理、货运代理、公共承运人或其他人,他们希望获得许可证、证书或任何其他文件或形式的批准,以实现该法案或根据该法案制定的任何法规的任何目的,其申请涉及作出声明;关键人员是指其详细信息已在 (a) 会计和公司监管局注册的个人,以用于商业实体的注册; (b) 唯一实体编号的相关发行机构,以申请唯一实体编号;或注册人指第 35B 条所提述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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