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1692013 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169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股份和债券)(修订)条例 2013 年行使证券和期货法第 240、243 和 34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生效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3 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股票和债券)(修订)法规,并将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生效。附表 4 的修订 2. 对 2005 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股票和债券)条例(GN 编号 S 6112005)的附表 4 进行修订,在第 1 段中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发起人是指产生构成任何资产支持证券相关资产的应收款、贷款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实体; . S 1692013 2 附表 8 的修订 3. 对 2005 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股票和债券)条例的附表 8 进行了修订 (a),在紧接第五部分第 9 段之后插入以下段落衍生品合同9A。披露以改变资产池现金流特征为主要目的但不提供与资产池或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信用增级的任何衍生品合约的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a) 名称衍生品合约的交易对手; (b) 衍生品合约对手方的经营和主要活动的性质; (c) 衍生品合同的重要条款和条件,包括对付款时间或金额的任何限制或限制以及任何付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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