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审查委员会(上诉程序)(修订)条例 2013 S 839/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8392013 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2013 年第 S 839 号财产税法(第 254 章)估价审查委员会(上诉程序)(修订)条例 为行使财产税法第 72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1. 本规例可引述为 2013 年估价复核委员会(上诉程序)(修订)规例,并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规例 2 的修正 2. 《估价复核委员会(上诉程序)规例》第 2 条( Rg 2)(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删除文员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秘书是指根据该法第 25 条任命的董事会秘书。修订第 3 条 3. 修订主体条例第 3(1) 条,删除 (c) 项中在 21 天内提交给书记员的字样,代之以在 30 天内提交给秘书的字样。修订附表一 (a) 4. 主体条例附表一经修订,标题为上诉人须知,并代之以删除 4 S 8392013 2 下的以下段落 4. 上诉通知必须送达估值审查委员会(委员会) 在传达首席评估员或主计长决定的通知送达后 30 天内,送达以下地址。...
估值审查委员会(上诉程序)(修订)条例 2013 S 839/2013pdf预览版
估值审查委员会(上诉程序)(修订)条例 2013 S 839/2013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