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242013 于 2013 年 8 月 1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24 号工伤赔偿法(第 354 章) 2013 年工伤赔偿(工人基金)(修订)条例由人力部长负责,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能是 2013 年工伤补偿(工人基金)(修订)法规,并应视为已于 2013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引述为对第 5 条的修订 2. 《工伤赔偿(工人基金)条例》(Rg 2)第 5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删除 (a) 和 (b) 段进行修订,代之以以下 (a) 段可向雇员提供经济援助,或在其死亡的情况下,向其任何家属提供经济援助,如果 (i) 根据该法就 e员工失败; (ii) 雇员或其受扶养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有经济困难; (b) 可向雇员或在其死亡时其任何受抚养人提供经济援助,以支付雇员或代表雇员在 2013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发生的与 S 5242013 2 相关的医疗费用如果附表中的疾病 (i) 仅因雇员在第 4(1) 条规定的该职业病期满后感染该职业病而未能根据该法案提出工伤赔偿索赔,则该雇员感染了该职业病( b) 与法案附表二一起阅读的法案; (ii) 雇员或其受抚养人(视情况而定)的时效期限不符合 (a) 段规定的经济援助资格; (ba) 在专员就雇员根据该法案提出的工伤补偿索赔的任何争议作出决定之前,可以向雇员或在其死亡的情况下,向其任何家属提供预付款,如果他或他的受养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有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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