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382012 于 2012 年 10 月 3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538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特别账户充值)(修订)条例 2012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由人力部部长负责,在与中央公积金委员会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用为中央公积金(特别账户的补充)(修订) 2012 年条例,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条例 3 的修订 2. 《中央公积金(特别账户充值)条例》(Rg 37)条例 3(2)(在本条例中称为主条例) (a) 删除该词,并在 (b) 小段末尾删除 (b) 小段并代之以 (b) 提及任何成员 (a)(iii) 的相关数额); (i) 55 岁以下的成员,其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中的现金总额连同他从中央公积金中提取的总额 (投资计划)条例(Rg 9);和 S 5382012 2 (ii) 对于年满 55 岁的会员,以下合计 (A) 其在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中的存款现金总额; (B) 已记入其退休账户的总金额,不包括相关总额; (C) 他根据《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规例》提取的总额; (c) 就 (b)(ii)(B) 项而言,就已年满 55 岁的成员而言,相关合计指以下金额的合计(尽管所有或任何此类自创建会员退休账户以来已提取的金额) (i) 自创建该账户以来,该账户中该会员的贷方金额已支付至该会员退休账户的任何利息; (ii) 任何额外利息支付到会员退休帐户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自其退休帐户创建以来,会员在其普通帐户中的贷记金额; (iii) 记入会员退休账户的任何现金补助(该法案第 14(5) 条所指的); (iv) 如果该成员是相关成员(在该法案第 27J 条的含义内),根据该法案第 27K(6) 条应支付给他的任何月收入,如果且仅当(A) 在根据该法案第 25(1) 条执行的备忘录中,会员已指定任何人接收该人根据第 25 条从基金中死亡时应付的金额的 3 S 5382012 部分(1)(a)(iii) 法案; (B) 据董事会所知,该提名未被撤销; (C) 该成员已根据 2009 年(终身收入计划)条例(G....
中央公积金(特别账户充值)(修订)条例 2012 S 538/2012pdf预览版中央公积金(特别账户充值)(修订)条例 2012 S 538/201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