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482012 于 2012 年 5 月 31 日下午 4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248 法律专业法(第 161 章) 法律专业(法律公司)(修订)规则 2012 为行使《法律专业法》第 81N 条赋予的权力,律政部长在咨询新加坡律师协会理事会后, 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2 年法律职业(律师事务所)(修订)规则,并于 201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新规则 1A 2. 法律职业(律师事务所) ) 规则 (R 21)(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通过在规则 1 之后立即插入以下规则定义 1A 进行修订。(1)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事务所,包括独资企业和由 2 名或以上律师组成的合伙企业,但不包括有限责任法律合伙企业。 (2) 就本规则而言,如果 (a) 律师事务所的每个股东都是律师事务所的独资经营者、顾问或雇员,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作为独资企业)是相关联的; (b) 律师事务所的每位董事、顾问或雇员都是该律师事务所的独资经营者、顾问或雇员。 S 2482012 2 (3) 就本规则而言,如果 (a) 律师事务所的每个股东都是合伙人、顾问或律师事务所的雇员; (b) 该律师事务所的每位董事、顾问或雇员都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顾问或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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