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修订附表一)通知 2012 S 117/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1172012 于 2012 年 3 月 2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117 印花税法(第 312 章) 2012 年印花税法(第一附表的修订)通知 为行使印花税法第 78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出以下通知引证和启动 1. 本通知可引述为 2012 年印花税法(附表一修订)通知,并应视​​为已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生效。附表一的修订 2。印花税法附表一第三条的修订(a) 在第 (1) 款的新加坡定义之后插入拥有 2 处或更多财产的公民,以下定义 拥有 2 处财产的新加坡公民是指新加坡公民,如果不是为了作为交易标的的交易须盖章的文书,实益拥有(无论是单独或共同或与另一人共同)位于新加坡境内的两处住宅物业的不动产或权益; (b) 在第 (1) 款中不拥有财产的新加坡永久居民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拥有一项财产的新加坡永久居民是指新加坡永久居民,如果不是为了交易将加盖印花的文书,实益拥有(无论是单独或共同或与他人共同)位于新加坡境内的单一住宅物业的不动产或权益; S 1172012 2 (c) 删除第 (2)(a) 段中的新加坡公民拥有 2 处或更多财产,新加坡永久居民不拥有财产,代之以新加坡公民拥有 2 处财产,新加坡公民拥有2处或以上房产,新加坡永久居民不拥有房产,新加坡永久居民拥有一处房产; (d) 在第 (3) 段之后插入以下第 (4) 段,为免生疑问 (a) 提及正在转让、转让或转让的住宅物业的代价或价值的数额包括转让、转让或转让的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代价或价值; (b) 提及根据文书转让、转让或转让的住宅物业的数量,包括提及根据该文书转让、转让或转让房地产或权益的住宅物业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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