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新加坡签证豁免)(修订)令 2011 S 205/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2052011 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205 移民法(第 133 章)2011 年移民(新加坡签证豁免)(修正案)令 为行使《移民法》第 56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该命令可被引述为 2011 年移民(豁免新加坡签证)(修订)命令,并应被视为已于 2011 年 4 月 17 日生效。修订第 2 段命令 (O 4) 2. 移民局第 2 段(新加坡签证豁免) (a) 在 (g) 小段 (i) 小段之后插入以下 (ia) 小段,指定在指定的任何外国领土政府的外交或领事使团工作的人附表第四部分,并持有该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有效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或公务护照; (ib) 附表第 IV 部分指定的任何外国领土政府在新加坡任何国际组织的代表,并持有该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有效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或公共事务护照; (b) 删除该词或在(g)(ii)项末尾; S 2052011 2 (c) 在第 (g) 小段 (iii) 小段的末尾插入单词或,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 (iv) 小段的配偶或任何未满 18 岁的未婚子女(ia)项所指的人或(ib)项所指的国际组织的代表(视属何情况而定),并与该人或代表(视属何情况而定)同住; (d) 将该段重新编号为该段的第 (1) 项,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2) 项 就第 (1)(g)(ib) 和 (iv) 项而言,国际组织是指: a) 根据《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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