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302011 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630 法律职业法(第 161 章) 法律职业(国际服务法的修改应用)(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11 行使第 74(3)、75B(3) 和 130W(2) 条赋予的权力(x) 法律行业法,法律部长在咨询总检察长后,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法律行业(国际服务法的修改应用)(修订号 No . 2) 2011 年规则并将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实施。 附表 5 的修正 2. 2011 年法律职业(国际服务法的修改适用)规则的附表 5(GN No. S 2422011)被修正(a )删去第3(1B)段中的A字,代以在符合第17条的情况下,a; (b) 删除新加坡律师在第 4(f) 段中撤回的文字,并从他的产权转让账户中替换新加坡律师收到的文字; (c) 在第 7(1)(a) 段中的客户资金之后,插入以下文字,如果从业人员是新加坡律师,则在根据规则 4(e) 存入客户账户的任何款项的情况下) 或 (f),或任何在 2011 年 8 月 1 日之前存入客户账户且根据第 17(1)(a) 条继续持有于客户账户的转易资金或预期转易资金;和 S 6302011 2 (d) 在第 16 段之后插入下一段过渡和储蓄条款,用于在 2011 年 8 月 1 日之前存入新加坡律师的客户账户的转让资金或预期转让资金 17。...
法律职业(国际服务法的修改应用)(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11 S 630/2011pdf预览版法律职业(国际服务法的修改应用)(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11 S 630/201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