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942011 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594 监狱法(第 247 章) 监狱(指定禁闭室作为禁闭场所)通知 2011 年段落安排 第 1 段. 引证和开始 2. 指定禁闭室作为禁闭场所 行使第 4 条赋予的权力( 1) 根据《监狱法》,内政部长特此作出以下通知引用和开始 1. 本通知可称为 2011 年监狱(指定禁闭室作为监禁场所)通知,将于 10 月 31 日生效2011. 指定看守所为监禁场所 2. 部长特此指定以下法院的看守所为待审、还押或被判处不超过一个月监禁的人的监禁场所(a ) 新加坡最高法院第 1 号最高法院 (b) 下级法院大楼,位于新加坡 178879 巷哈夫洛克广场 1 号;新加坡 059724; (c) 新加坡 059725 Havelock Square 3 号下级法院的法院。S 5942011 2 2011 年 10 月 21 日作出。BENNY LIM 新加坡内政部常任秘书。 MHA 1122044; AGLLRDSL24720106 卷。 1...
监狱(指定禁闭室作为监禁场所)通知 2011 S 594/2011pdf预览版监狱(指定禁闭室作为监禁场所)通知 2011 S 594/201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