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附表一的修订)(第 2 号)通知 2011 S 644/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6442011 首次发表于政府公报,电子版,2011 年 12 月 8 日下午 630 点 NO S 644 印花税法(第 312 章)印花税法(第一附表的修正)(第 2 号)通知 2011 年行使权力根据《印花税法》第 78 条的规定,财政部长特此作出以下通知引用和开始 1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11 年印花税(附表一修正案)(第 2 号)通知,并将于 2011 年生效2011 年 12 月 8 日修订附表 2《印花税法》附表一第 3 条的修订 (a) 删除了不动产(或其一部分)的字眼,根据总体规划,不动产(或其一部分)可单独用于住宅用途或混合用途,其中之一是住宅在(b)、(ba)和(bb)段中出现的任何地方,并在每种情况下用住宅物业代替; (b) 删除该物业的字眼,如属混合用途的物业,则删除该物业在(b)、(ba)及(bb)段中出现的部分,并代之以案例住宅物业的话; (c) 删除 (b)、(ba) 和 (bb) 段中出现的词语或部分词语,并在每种情况下替换词语已丢弃; S 6442011 2 (d) 通过在 (bb) 段之后插入以下 (bc) 段关于住宅物业的销售,无论任何其他类型的财产是否也根据同一文书转让、转让或转让 除了(a) 段和 (ba) 或 (bb) 段(如适用)已转让、转让的住宅物业或已转让、转让的住宅物业的金额或总对价或价值(以适用者为准)的 X%或转让 (i) 如果 (A) 受让人、受让人或承租人是拥有 2 个或更多财产的新加坡公民,或 2 个或多个联合受让人、受让人或承租人中的任何一个是拥有 2 个或更多财产的新加坡公民,并且没有其他联合承让人、受让人或承租人是外国人或实体; (B) 根据文书 3 S 6442011 (ii) 如果 (A) 受让人、受让人或承租人是拥有一处房产或两处或多处房产中的任何一处的新加坡公民,则一处或多处住宅物业已经或正在转让、转让或转让联合受让人、受让人或承租人是拥有一处房产的新加坡公民,其他联合受让人、受让人或承租人都不是拥有两处或更多房产的新加坡公民、拥有房产的新加坡永久居民、外国人或实体; (B) 如果 (A) 受让人、受让人或承租人是不拥有房产的新加坡公民,或 2 个或更多的联合受让人、受让人或承租人是不拥有财产的新加坡公民,其他联合承让人、受让人或承租人均不是拥有一处或两处或多处财产的新加坡公民、不拥有财产或拥有财产的新加坡永久居民、外国人或实体; (B) 根据该工具转让、转让或转让的 3 个或更多住宅物业 转让、转让或转让的住宅物业的总对价或价值(以适用者为准)的 X%,在扣除以下金额后任何一项住宅物业的代价或价值(以适用者为准),由纳税人选择 转让、转让或转让的住宅物业的代价或价值(以适用者为准)总额的 X% , 在扣除任何 2 个住宅物业的对价或价值总额(以适用者为准)后,由纳税人选择 S 6442011 4 (iv) 如果承授人、受让人或承租人是拥有的新加坡永久居民财产,或 2 名或更多联合承让人、受让人或承租人中的任何人是拥有财产的新加坡永久居民,而其他联合受让人、受让人或承租人均不是拥有财产的新加坡永久居民。 esseees 是外国人或实体 (v) 如果 (A) 受让人、受让人或承租人是不拥有财产的新加坡永久居民,或 2 名或更多联合受让人、受让人或承租人中的任何人是不拥有财产的新加坡永久居民,并且其他联合受让人、受让人或承租人均不是拥有房产的新加坡永久居民、拥有两处或更多房产的新加坡公民、外国人或实体; (B) 根据文书转让、转让或转让 2 个或更多住宅物业 已转让、转让或转让的住宅物业的金额或总对价或价值(以适用者为准)的 X%转让、转让或转让的住宅物业的总对价或价值(以适用者为准)的 X%,在扣除任何该等住宅物业的对价或价值(以适用者为准)后,如由纳税人选择 5 S 6442011 (vi) 如果受让人、受让人或承租人,或 2 个或更多的联合受让人、受让人或承租人中的任何一个是外国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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