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医疗保险计划)(修订)条例 2010 S 89/20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2010 年中央公积金(医疗保险计划)(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修订条例 2 3 修订条例 10 4 修订条例 20 第 S 89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中央公积金2010 年基金(医疗保险计划)(修订)条例 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57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中央公积金(MediShield Scheme)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10 并于 2010 年 2 月 17 日起实施。 条例 2 的修订 2. 中央公积金(MediShield Scheme)条例(Rg 20)第 2 条(本条例中简称为主体) (a) 在终生索赔限额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在附属公司在线发布的新加坡法规2010 年 2 月 17 日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定义活体器官移植与《人体器官移植法》(Cap. 131A);; (b) 删除器官采购成本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器官移植成本是指 (a) 与从非活体器官捐赠者身上取出任何器官以进行器官移植有关的或附带的任何成本,包括以下成本: i) (ii) (iii) (iv) (v) (vi) 捐献者在去世前因捐献器官而需要在医院延长住院时间;任何将器官从捐赠者体内取出的外科手术;任何收获前的实验室测试和调查;向捐赠者家属提供的与其器官捐赠有关的任何咨询;器官的储存和运输;以及卫生部长可能批准的其他程序; (b) 任何可合理或直接归因于从活体器官捐献者身上取出任何特定器官以进行器官移植的费用,包括 (i) 捐献者因捐献器官而住院的费用指明器官直至他出院;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10 年 2 月 1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但不包括 (ii) (iii) (iv) (A) (B) (C) 任何将特定器官从捐助机构;贮存及指明机关;运送卫生部长可能批准的其他程序,涉及供体因在根据第 (i) 项出院后捐赠其指定器官而遭受的并发症所产生的并发症或附带的任何费用;任何收获前的实验室测试和调查;向捐赠者家属提供与捐赠其指定器官有关的任何咨询; (c) 在计划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特定器官的定义,其含义与《人体器官移植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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