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教育(争议解决计划)条例 2010 S 272/20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2010 年私立教育(争议解决计划)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规定的争议解决计划 4 规定的争议解决中心 5 参与规定的争议解决计划 6 规定的争议解决计划的职权范围 第一附表 规定的争议解决方案第二附表 规定的争议解决中心 第三附表 私立教育委员会调解仲裁计划的条款和条件 No. S 272 PRIVATE EDUCATION ACT 2009(ACT 21 OF 2009) 2010 年私立教育(争议解决方案)条例 行使授予的权力根据新加坡私立教育法规第 64(1) 和 (2) 条以及 71 条在线发布于 2010 年 5 月 1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2009 年教育法,私立教育委员会,经部长批准对于教育,特此做出以下规定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称为 2010 年《民办教育(争议解决计划)法规》,自 2010 年 5 月 10 日起实施。 定义 2. 在本法规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争议解决中心是指任何实体根据第4条订明;争议解决程序是指根据争议解决方案进行的争议解决程序;争议解决方案指根据第 3 条规定的任何争议解决方案;有意学生是指有意成为或已采取任何措施成为私立教育机构学生的人;一方是指争议解决程序的一方,包括 (a) (b) (c) (d) 注册私立教育机构的学生;注册私立教育机构的前学生;注册私立教育机构的意向学生;父母、监护人或任何其他已与注册私立教育机构签订合同以向学生、以前的学生或有意向的学生提供教育的人; (e) 注册的私立教育机构;学生,就注册私立教育机构而言,指接受或注册在该注册私立教育机构接受注册私立教育机构提供或提供的教育的人;职权范围是指界定争议解决方案的范围、应用、运作和程序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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