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令(互惠执行)(指定互惠国家)2009 年通知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指定澳大利亚为互惠国家 3 过渡性规定第 S 226 号维护令(互惠执行)法案(第 169 章)维护令(互惠执行)(互惠国家的指定)通知 2009 为行使《维持令(互惠执行)法》第 17 条赋予的权力,法务部长特此作出以下通知引证和启动 1. 可以引用本通知作为 2009 年维持令(互惠执行)(指定互惠国)通知,并将于 2009 年 5 月 22 日开始实施。 指定澳大利亚为互惠国 2. 部长特此指定澳大利亚联邦及其外围领土为互惠国就Ac而言t 关于维护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9 年 5 月 22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的订单,而不是附属订单。过渡性规定 3.(1) 该法第 2、5 和 12 至 15 条应适用于根据前法第 4 或 5 条传送给澳大利亚联邦或其任何外部领土的赡养令。在 2009 年 5 月 22 日之前,之前的法案适用,因为它们适用于根据该法案第 3 条发送给澳大利亚联邦或其任何外部领土或根据该法案第 4 条作出并确认的赡养令由澳大利亚联邦或其任何外部领土的主管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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