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修订)条例 2008 S 193/200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2008 年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修订)条例 颁布一级方程式的目录 引证和开始 2 修订附表编号 S 193 海关法(第 70 章) 2008 年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修订)条例 行使根据《海关法》第 17 条和第 143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用为 2008 年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修订)条例,并应生效2008 年 4 月 4 日起实施。 附表 2 的修订。 2007 年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条例(GN 编号 S 4612007)附表第二部分的修订 (a) 删除标题税率下第 1 项中的 2,350特别税每半年代扣2,550; (b) 删除第 2 项中机动车辆类别或描述标题下用于运送乘客的机动车辆(公共服务车辆除外)的字眼,代之以私人汽车、私人出租汽车、旅行车(乘客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8 年 4 月 3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仅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用于教学目的的奖励机动车辆和商务服务乘用车(不包括出租车); (c) 在第 2 项中,在“半年征收特别税”标题下,删去同类别或同类的机动车辆,代之以“机动车辆”一词。...
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修订)条例 2008 S 193/2008pdf预览版
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修订)条例 2008 S 193/2008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