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集会和游行)(修订)规则 2008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规则 2 的修订 3 新附表 No. S 424 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法(章) 184) 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集会和程序)(修订)规则 2008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8 年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集会和游行)(修订)规则,并将于 2008 年 9 月 1 日生效。规则 2 的修订 2。 《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集会和游行)规则 (R 1) 规则 2(2) 被修订 (a) 删除了 (eb) 小段末尾的单词和;和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8 年 8 月 2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b),删除 (f) 小段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小段 ( i) (ii) (ii) (iii) 其中 (i) (g) 任何集会或游行完全在芳林公园内被称为议长的区域内举行,特别是附表的角落)集会或游行都是新加坡公民;并且集会或游行的参与者都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以及 (h) 完全在建筑物内举行的任何集会,并且集会的发起人都是新加坡公民新加坡;只有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参加集会;发起人或发起人或发起人的授权代理人在会议期间始终在场集合; (iv) 大会不处理 (A) 与任何宗教信仰或一般宗教相关或间接相关的任何事项;或直接 (B) 可能导致新加坡不同宗教团体之间或不同宗教团体之间的敌意、仇恨、恶意或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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