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建筑物维护和分层管理(分层标题委员会)(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第 29 号第 S 462 号条例 2004 年建筑物维护和分层管理法案(2004 年第 47 号法案)建筑物维护2007 年和地层管理(地层所有权委员会)(修订)条例 为行使 2004 年《建筑维护和地层管理法》第 136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可以被引述为 2007 年建筑物维修和分层管理(分层地契委员会)(修订)条例,并于 2007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删除和替换第 29 条 2.建筑物维护和分层管理(分层地契委员会)第 29 条) 2005 年法规(GN No. S 1952005)被删除,以下法规代之以为此编辑新加坡法规委员会成员的津贴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8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29.(1) 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在任何一天审理一个或多个争议或事项,无论是作为一个或多个委员会的成员,应支付第 (2) 款规定的津贴,用于委员会在 (a) 调解争议或事项的当天或部分时间; (b) 仲裁争议或事项; (c) 参与与争议或事项有关的任何指示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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