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二手商品经销商法(附表修正案)令 2007 年二手商品经销商法案(2007 年第 4 号法案)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附表修正案 S 555 二手商品经销商法案(附表修正案)令 2007为行使 2007 年《二手商品交易商法》第 2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07 年《二手商品交易商法(修订附表)令》并于 2007 年 12 月 1 日开始实施。 附表 2 的修订。 2007 年《二手商品经销商法》的附表进行了修订,在第 9 项之后插入以下项目 10. 由以下材料制成的项目(全部或部分)铜、不锈钢、铝、钢或黄铜或此类金属的复合材料,以及用作或拟用作配件或装置的配件或装置,这些配件或装置构成任何建筑物的一部分或连接到任何建筑物场地、道路、人行道、便利设施或其他地方(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自行车架;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10 月 1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f) 门窗的框架或其他部分; (b) 排水盖; (c) 干式立管; (d) 接地棒; (e) 围栏; (g) (h) 烤架;消防栓; (i) 避雷线; (j) 井盖; (k) 米; (l) 地上箱子; (m) 公园长椅;管道;栏杆;标志或路标;水槽;电视天线; (t) 水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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