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中央公积金(保健储蓄账户的规定金额)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一般规定金额 3 具有某些医疗福利的会员的规定金额 4 撤销第 S 360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2006 年基金(医疗储蓄账户的规定金额)条例 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16 和 77(1)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委员会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6 年中央公积金(保健储蓄账户规定金额)条例,并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规定金额一般为 28,000。 2. 根据第 3 条,该法案第 16 条规定的金额应为 2006 年 6 月 28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在线发布的新加坡法规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具有某些医疗福利的会员的规定金额 3.(1)该法第 16 条规定的金额为 14,000 元,适用于退休公职人员并有权根据首相办公室公共服务司管理的病房费用共同支付计划获得医疗福利;或有权根据任何其他计划获得医疗福利,根据卫生部长的意见,该计划提供的医疗福利与 (a) 小节所述的病房费用共付计划下的医疗福利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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