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622006 于 2006 年 12 月 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62 号法律专业法(第 161 章)法律专业(专业赔偿保险)(修订)规则 2006 年新加坡律师协会理事会行使《法律专业法》第 75A 条赋予的权力,经批准首席大法官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引称为《2006 年法律职业(专业弥偿保险)(修订)规则》,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删除和替换规则 1A 2. 赔偿保险规则 (R 11) 规则 (R 11) (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 规则 1A 被删除,并以下列规则代替法律职业 (专业定义 1A)。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授权保险人是指经理事会批准的保险承保人;外国律师的含义与该法第 130A 条的含义相同;律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法律职业中的含义相同(职业操守)规则(R 1);律师拥有新加坡法令第 130A 条。与 S 6622006 中的含义相同 2 规则 2 的修订 3. 主要规则第 2 条的修订 (a) 删除其可能批准的保险承保人的字样,代之以授权保险人的字样; (b) 通过删除 (a) 段中的任何法律公司或任何法律公司的文字并替换为法律公司或有限责任法律合伙企业的文字,; (c) 删去(b)段(i)项末尾的词或词; (d) 删去 (b) 段第 (ii) 小段末尾的词和替换词或,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 (iii) 小段,即有限责任法律合伙企业或前有限责任法律合伙企业与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或与有限责任法律合伙公司或现在或以前是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有关;和雇员 (e) 删除 (c) 段末尾的句号并代之以 ;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 (d) 段,即有限责任法律合伙或前有限责任法律合伙与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或与该合伙是或以前是受托人的任何有限责任法律信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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