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道路限速)通知 2006 S 729/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道路交通(道路限速)通知 2006 年颁布一级方程式的目录 引证和开始 2 道路限速 3 适用于某些车辆 4 取消 第一个时间表 40 公里/小时 第二个时间表 60 公里/小时 第三个时间表 70 公里/小时第四附表 80 公里每小时第五附表 90 公里每小时第 S 729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道路上的速度限制)通知 2006 年行使道路交通第 63(2) 条赋予的权力法案,内政部长特此做出以下通知 引用和启动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1.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道路交通(限速)道路) 2006 年通知,将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开始实施。 道路限速 2. 所有机动车的速度沿任何道路行驶的速度不得超过 (a) 就附表 1 至 5 所列道路或其部分而言,该等附表指明的速度;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每小时 50 公里。适用于某些车辆 3. 本通知不适用于 (a) 任何用于灭火、在发生火灾时保护生命和财产、帮助或救援处于危险中的人或发生事故的消防车; (b) 任何用于帮助或营救处于危险中或发生事故的人的救护车; (c) 政府拥有并由新加坡警察部队或新加坡民防部队为执行新加坡警察部队或新加坡民防部队(视情况而定)的职能而使用的任何机动车辆,如果遵守本通知可能会妨碍将消防车、救护车或机动车辆用于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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