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犯罪和处罚)(第 67(14) 条下的附属立法)条例 2006 S 138/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犯罪和处罚)(第 67(14) 条下的辅助立法) 2006 年法规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犯罪和处罚 No. S 138 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法案 2006(2006 年第 7 号法案)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犯罪和处罚)(2006 年第 67 (14) 条下的辅助立法)条例 为行使 2006 年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法第 65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1. 本条例可被称为 2006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犯罪和处罚)(第 67 (14) 条下的附属立法)条例,并将于 2006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 犯罪和处罚 2.(1) 在根据已废除法令制定的任何附属法例在工厂内发生任何违反,或与该法例有关或与该工厂有关的情况凭借该法令第 67(14) 条 (a) 如果附属法例明确对任何人施加任何要求、责任或禁令,则该人即属犯罪;和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3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工厂的占用人将构成犯罪。 (2) 任何人犯有第 (1) 款所述的罪行,一经定罪 (a) (b) 如果他是受雇人员,将被处以不超过 2,000 的罚款;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处以不超过 5,000 的罚款,并且,如果他被定罪的违法行为在定罪后继续存在,他将(根据该法第 52 条)再次犯罪,并应在被定罪后继续违法的每一天或其中一部分,应就该行为处以不超过 200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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