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法律(清真证书)管理规则 2005 S 497/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
2005 年穆斯林法律(清真证书)规则管理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清真证书等申请费用 4 退还费用 5 清真证书转让限制 附表费用 No. S 497 管理2005 年《穆斯林法律管理法》(第 3 章)《穆斯林法律管理法》(清真证书)规则环境和水资源,负责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长(GN No. S 5512004)的职责,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以引用为穆斯林管理2005 年法律(清真证书)规则,将于 2005 年 8 月 1 日生效。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补充 o n 2005 年 7 月 29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餐饮场所是指《环境公共卫生法》(Cap. 95) 并包括食品准备、包装和运送到零售食品企业的设施;零售食品企业是指《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第一附表中所述的零售食品企业。清真证书申请费等 3.(1) 根据法案第 88A(2) 条申请清真证书应 (a) 以议会可能确定的形式向议会提出; (b) 附有附表规定的适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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