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1092005 于 2005 年 3 月 4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09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特殊类型的授权)(修正案)通知 2005新加坡特此做出以下通知引用和启动 1.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5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辆,授权(修订)通知,并将于 2005 年 3 月 4 日生效。特殊类型)第 7 段 2 的修订。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特殊类型的授权)通知(N 1)(在本通知中称为主通知)第 7 段被修改为 (a) 删除第 (1) 项并代以以下 (1) 项本通知授权在道路上使用且重量超过《道路交通》第 99 条规定的载货重量(机动车辆、构造和使用)的每辆车辆的所有者) 规则(R 9) 须在由管理局负责维修的道路或桥梁上使用任何该等车辆之前,以表格的形式提前 3 天通知管理局,并提供附表指明的所有详情。 (1A) 根据第 (1) 款发出的每份通知均须附有附表指明的形式的弥偿。自 432005 S 1092005 2 (b) 起生效的非正式合并版本,在第 (3) 小段之后插入以下 (3A) 小段 根据第 (1) 小段,任何使用或允许使用该车辆的人应确保发出通知 (a) 如果车辆的装载重量为 80 吨或以上,则车辆 (i) 的速度不超过 (A) 如果轴载为 25 吨或以上,则速度不超过 (A) 12 公里小时; (B) 如果轴重小于 25 吨,则为 20 公里小时; (ii) 如果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另一辆载货重量为 80 吨或以上的车辆已经在该桥上行驶,则不会在通知中指定的桥上行驶; (iii) 在通知中指明的桥梁的车行道中心行驶; (b) 如果车辆的装载重量小于 80 吨但大于 46 吨,则车辆 (i) 不会在旁边行驶;或(ii) 在与另一辆载货重量小于 80 吨但大于 46 吨的车辆后面行驶时,允许至少有一个车辆长度的距离,除非第二辆提到的车辆是静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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