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682005 于 2005 年 6 月 14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68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规定期货合约)条例 2005 条例安排 条例 1.2.3.4.引证和开始 定义法案 为法案的目的而规定的期货合约,而不是第一附表第一部分 法案附表 行使第 2 条第 1 款(第期货合约)和《证券和期货法》第 341 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05 年证券和期货(订明期货合约)法规,并将于2005 年 7 月 1 日。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商品是指不属于该法案第 2(1) 节中商品定义的任何商品; S 3682005 2 指数指外汇、利率、黄金或任何农产品、物品、货物或物品的期货合约指数;指数结构性认股权证是指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并由金融机构在指数上发行的工具,该工具的持有人有权 (a) 从该金融机构购买或出售给该金融机构该指数符合票据的发行条款; (b) 从该金融机构收取现金付款,该现金付款是根据该票据的发行条款参考该指数的价值或价格波动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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