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无线电通信)(修订)条例 2005 S 707/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
2005 年电信(无线电通信)(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条例 16 No. S 707 电信法(第 323 章) 2005 年电信(无线电通信)(修订)条例 行使授予的权力根据《电信法》第 74 条,新加坡信息通信发展局在信息、通信和艺术部长的批准下,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无线电通信)(修订)2005 年条例,并将于 2005 年 11 月 11 日开始实施。 电信 删除和替换第 16 条 2. 删除电信(无线电通信)条例(Rg 5)的第 16 条,并以下列条例代替 暂停或取消频谱16.(1) 如果作者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5 年 11 月 1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a) 被授予频谱权的人正在违反或已经违反,无论是作为或不作为 (i) 任何该法案或本条例的规定; (ii) 管理局根据法令第 27、32D 或 32F(2) 条向该人发出的任何指示;或(b) 频谱权的授予是通过欺诈或虚假陈述获得的,管理局可在不支付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暂停或取消授予频谱权或其中的一部分。 (2) 如果管理局信纳被授予频谱权的人正在或已经违反,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a) 授予频谱权的任何条件; (b) 管理局根据该法案第 5A(8) 条向该人发出的任何指示,管理局可在不支付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执行以下一项或两项操作 (i) 暂停或取消授予频谱权或其中的一部分; (ii) 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管理局认为合适的金额不超过 100 万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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