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控制(修订)条例 2004 S 598/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2004 年建筑控制(修正)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第 9 条的修正 3 新的第 IVA 部分 4 第五附表 5 的修正 新的附表 7 第 S 598 号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 建筑控制(修正) 2004 年条例 为行使《建筑控制法》第 49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4 年建筑控制(修订)条例,并将生效于 2004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第 9 条的修订 2. 《2003 年建筑控制条例》(GN No. S 6662003)第 9(2)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在末尾插入(g)项,和。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新的第 IVA 部分 3. 主要法规进行了修订,在第 41 条之后插入以下部分 第 IVA 安装外部特征 本部分的定义41A。在本部分中,空调机组包括窗式空调机组和空调机组的任何冷凝设备;核准窗户承建商指由管理局在管理局承建商注册处的监管工作目录 RW01 下注册为核准窗户承建商的公司或商号;管理局是指建筑和施工管理局;安装包括修理、更换、改造和其他与安装有关的或为安装目的而进行的工作;受过训练的空调装置安装人员指获管理局认证为受过训练的空调装置安装人员的个人;受过训练的窗户安装工指获管理局认证为受过训练的窗户安装工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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