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规划(使用类别)(修正案)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规则 2 修正案 No. S 655 规划法案(第 232 章) 规划(使用类别)(修正案)规则 2004 行使授予的权力根据规划法第 61 条,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4 年规划(使用类别)(修订)规则,并将于 2004 年 10 月 28 日实施。规则 2 的修正 2. 规划(使用类别)规则 (R 2) 的规则 2 被修正 (a) 在建筑物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商业区零售是指商品或食品的零售(a )在工业零售大楼内,该等货品或食物(视属何情况而定)亦在该处制造或包装;或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4 年 10 月 2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b) 在仓库零售大楼中,视情况而定,此类商品或食品也存放在该大楼中; (b) 在工业建筑物定义中的洗衣店一词之后,加入或工业零售建筑物; (c) 在紧接工业建筑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工业零售建筑,指用于制造或包装货物或食品以及零售此类货物或食品的任何建筑物,视情况而定; (d) 删除商店定义中第 (i) 段末尾的词或词; (e) 在商店定义的第 (ii) 段末尾插入单词,或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iii) 段工业零售建筑物或用于商业的仓库零售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区域零售;; (f) 在仓库定义中的此类存储一词之后立即插入词,但不包括仓库零售建筑; (g) 删除仓库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仓库零售建筑物是指用于储存货物或食品以及零售此类货物的任何建筑物,或食品,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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