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盘)(修订)规则 2003 S 277/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1 S 2772003 于 2003 年 6 月 6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277 公司法(第 50 章) 2003 年公司(清盘)(修订)规则 为行使《公司法》第 410 条赋予的权力,规则委员会根据《最高法院法》(第 322 章)成立,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3 年公司(清盘)(修订)规则,并于 2003 年 6 月 15 日起实施。规则 79 的修订 2.公司规则(清盘)第 79 条Up) 规则 (R 1)(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通过删除第 (2) 款并替换以下第 (2) 款进行修订。第 (1) 款要求的债务证明可以电子方式提交。新规则 90A 规则 90,以下规则 帐目报表 3. 主要规则通过在 90A 之后立即插入来进行修改。根据第 79 条就其贷款提交债务证明的持牌放债人应在提交证明之日起 14 天内,按照《放债人法》(Cap . 188). S 2772003 2 修改规则 101 4. 修改主要规则第 101 条 (a) 删除第 (1) 款中不少于两个月,代之以不多于 2 个月; (b) 删除附表 1 中列出的表格 51 中对在第 (4) 段结尾处证明已被接受的每个债权人的文字,并代之以每个证明已被接受的债权人的文字,具体说明百分比应付股息及应付予他的股息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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