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保险(一般规定)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保险公司的年费 4 检查费 5 与业务转让有关的广告细节 6 法律治外法权的不适用 7 支付保单索赔无需遗嘱认证8 Free look for life 保单和事故与健康保单 No. S 684 INSURANCE ACT(第 142 章) 2003 年保险(一般规定)条例 在行使第 11、39、48(1)、52(1) 条赋予的权力时, 《保险法》第 56A(3)、61 和 64 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生效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1. 这些法规可以引述为《2003 年保险(一般规定)条例》,并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离岸保险基金是指根据该法案为离岸保单设立和维持的任何保险基金;新加坡保险基金是指根据该法案为新加坡保单设立和维持的任何保险基金。保险人的年费 3.(1) 除第 (4) 款另有规定外,注册保险人(自保保险人或保赔协会除外)应向管理局支付下列年费 (a) 以维持人寿业务,除人寿再保险业务外,对于总资产不超过 20 亿的保险公司,费用为 75,000;总资产超过20亿的保险人,收费12万; (b) 经营一般业务,其他业务 (i) 对于毛保费不超过 1 亿的保险公司,费用为 60,000; (ii) 对于毛保费超过 1 亿的保险人,收取 80,000 的费用; (c) 对毛保费不超过1亿的再保险人经营人寿再保险业务,收取30,000的费用;毛保费超过1亿的再保险人,费用为40,000; (d) 进行一般再保险业务 (i) 毛保费不超过 (i) (ii) (i) (ii)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2022年2月25日1亿,手续费3万; (ii) 对于毛保费超过 1 亿美元的再保险公司,收取 40,000 美元的费用; (e) 为经营 (a) 至 (d) 项所指的保险业务的任何组合,相关费用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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