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商船(船舶登记)(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第 9 条的修订 3 第 20 条的修订 4 第 36 条的删除和替换 5 新的第 39 条第 S 96 号商船法 (第 179 章)2003 年商船(船舶登记)(修订)条例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行使《商船法》第 45 和 216 条赋予的权力,经交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引述和开始 1. 本法规可引称为 2003 年商船(船舶登记)(修订)法规,并于 2003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第 9 条的修订 2. 商船第 9 条(船舶注册)条例 (Rg 7)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2 月 2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2022年2月25日(本条例简称本条例)修改,删去第(二)、(三)项,代以下列第(二)款。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在申请船舶登记时,应当船舶,向处长提交处长可能要求的详情。 (3)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变更后 30 天内将根据本条提交的任何详情的任何变更通知登记官。 (3A) 如果根据本条报告的细节变更是关于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住址的,如果管理人所有人报告了第根据《国民登记法》(第 8 章)第 8 条进行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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