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电子道路定价系统)(第 4 号修正案)规则 2003 年颁布公式 1 的目录 引证和开始 2 规则 2 的修正案 3 新第 V 部分第 S 423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 道路交通(电子道路)定价系统)(第 4 号修正案)规则 2003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34D 条和第 140(1)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可以引用这些规则作为 2003 年道路交通(电子道路定价系统)(第 4 号修订)规则,并将于 2003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规则 2 修订定义 2。道路交通(电子道路定价系统)规则第 2 条( R 38) 是 (a) 通过在 ERP 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卡片机器,是指由新加坡注册局在线指定的机器 2003 年 9 月 1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的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为 r以电子形式在车辆进入卡上记录信息,并从车辆进入卡中扣除任何通行费、车辆进入费或道路使用费; (b) 在车辆单元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即汽车是指该法第 4(1)(d) 和 (e) 节中描述的机动车辆;相关检查站指兀兰移民检查站、大士移民检查站或樟宜渡轮码头; (c) 通过删除储值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储值是指 (a) 就 ERP 卡而言,持有该卡的人的信用额度以及该卡所针对的金额当该卡与安装在机动车辆中的车载单元一起使用时,道路使用费的支付将自动扣除; (b) 就车辆进入卡而言,该卡的信用额度;通行费是指根据道路交通(在兀兰和大士检查站收取通行费)规则 (R 12) 使用新山兀兰堤道或第二道口应付的过路费;车辆进入卡是指根据《道路交通(国际流通)规则》(R 7)第 19(3) 或 22C(2) 条签发的车辆进入卡;车辆进入费是指根据(国际流通)规则第 IV 部分授予的道路交通许可证,车辆进入时应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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