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武装部队(高级计划)(修订)条例 2003 颁布公式 1 引用、开始和应用 2 条例 24 修订第 S 377 号新加坡武装部队法(第 295 章)新加坡武装部队(高级计划)(修订) 2003 年条例 为行使《新加坡武装部队法》第 205A 条赋予的权力,武装部队理事会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开始和适用 1.(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新加坡武装部队(高级计划) ) (修订) 2003 年条例,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3 年 1 月 1 日生效。 (2) 本条例适用于 2003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死亡的任何成员。条例 24 的修订已修订 2. 条例 24新加坡武装部队(高级计划)条例(Rg 22)(a)删除单词并在第(1)(a)段末尾; (b) 删除第 (1) 款的 (b) 小段并替换以下小段 新加坡法规在线 2003 年 7 月 31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b)根据《工人赔偿法》(第 354 章)第三附表,一名工人死亡,如同该成员曾是该法案下的一名工人; (c) 以下情况之一 (i) 如果会员在其去世之日已完成 10 年的可计算服务,则该会员在其 CARE 账户和 CPF 充值账户中的所有款项; (ii) 如果该成员在其死亡之日未完成 10 年的可计算服务,则金额等于武装部队委员会可能确定的每个完整服务月的保费工资的比例以及所有可支付的款项会员在其公积金充值账户中的信用;或 (iii) 会员在 2000 年 3 月 31 日转换为保费计划之前在政府领取退休金服务 (A) (B) 会员在其 CARE 账户和 CPF 充值中的所有存款帐户;或相等于根据武装(退休金)武装(Rg 9)向新加坡会员支付的会员累积退休金的金额,前提是他的条例仍然适用于应计退休金服务,部队以较大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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