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提供电讯服务的竞争实务守则 S 189/200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2年
电信服务提供竞争行为守则修正案 目录 颁布第 S 189 号公式 2 电信法(第 323 章) 电信服务提供竞争行为守则修正案 行使第 189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电信法》第 26(1) 条,新加坡信息通信发展局特此审查并修订《提供电信服务的竞争实务守则》,自 2002 年 4 月 25 日起生效,以第 2.2 段所述方式生效。修订《提供电信服务竞争实务守则》(GN No. S 4122000)附录二第 6 段,在紧接第 6.2.1.1 小段之后插入以下小段 (6.3) 占主导地位的被许可人必须提议提供基于设施的请求被许可人具有以下 UNS (6.3.1) 在海底电缆登陆站的连接服务(6.3.1.1) 主要被许可人必须提议在其海缆登陆站提供服务,以便基于设施的请求被许可人连接和访问在这些海缆登陆站登陆的任何海缆系统的容量。日期为 2002 年 4 月 23 日。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2 年 4 月 25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LAM CHUAN LEONG 新加坡信息通信发展局主席。 AGLEGSL32320001 卷。 3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2 年 4 月 25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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