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上诉)条例 2002 S 470/200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2年
2002 年保险(上诉)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上诉咨询小组秘书 4 上诉咨询委员会成员和会议 5 向部长提出上诉的程序 6 上诉咨询委员会听取证人和接纳证据的权力 7撤回上诉 8 延期 9 查询不向公众开放 10 保密 11 上诉咨询委员会的报告 12 上诉咨询委员会的解散 附表 No. S 470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11 Sep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5 Feb 2022保险法(第 142 章) 2002 年保险(上诉)条例 为行使保险法第 49J 条赋予的权力,副总理李显龙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述和生效 1. 可以引述这些条例作为 2002 年保险(上诉)条例,并于 2002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上诉咨询委员会是指根据该法第 49G 条组成的上诉咨询委员会;该法第 49H 条;上诉顾问小组是指根据上诉人任命的上诉顾问小组,是指希望根据该法案向部长提出上诉的任何人;决定包括上诉所针对的管理局的任何行动或指示;秘书指根据第 3(1) 条被任命为上诉咨询小组秘书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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