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场所(合并)(修订)令 2002 S 534/200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2年
2002 年受保护场所(合并)(修订)令 2002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附表修订第 534 号《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256 章)《2002 年保护区(合并)(修订)令》根据《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颁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2 年《保护区(合并)(修订)令》并应于 2002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修订附表 Ed.) 已修订 2. 受保护场所 (综合) 令 (O 14, 2002 (a) 附表中的第 (5) 项,删除首席执行官的字样,新加坡货币委员会,在第一栏中的管理局标题下,并替换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董事总经理; (b) 删除委员会委员会的词urrency, Singapore 在第 1 行,在第二段的第 2 行和第 3 行,在第二列的标题 Protected Place 下,并替换为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01 Oct 2002 PDF created date on 25 Feb 2022 字样 MAS Currency House; (c) 删除第一段第二栏受保护的地方标题下第 3 行和倒数第二行的新加坡货币委员会,代之以新加坡货币管理局; (d) 删除最后一段第二栏受保护的地方标题下的新加坡货币委员会委员,代之以 MAS CURRENCY HOUSE; (e) 删除计划中的货币委员委员会的字样,代之以 MAS CURRENCY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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