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主管当局 目录 颁布公式 2 3 4 No. S 110 规划法(第 232 章) 任命主管当局 为行使《规划法》第 5 节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任命,生效自 2001 年 3 月 1 日起 (a) (b) (c) 根据《市区重建局法》(第 340 章)设立的市区重建局行政总裁,作为负责该法条文实施的主管当局,以及根据该法案制定的任何规则,但该法案第 7 和 8 条以及根据该法案第 10 条制定的任何规则除外;市区重建局的首席规划师,作为负责执行该法令第 7 条和第 8 条以及根据该法令第 10 条制定的任何规则的主管当局;以及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129 章)设立的住房和发展委员会(在本通知中称为委员会),作为第 12(5)、25、27、28、29 条的主管当局新加坡法令规定的任何土地的使用或使用的重大变化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3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第 3 段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授予规划许可的任何条件进行,并指示所提及的人和董事会在 (a)、(b) 和 (c) 项中,应在行使各自作为主管当局的职责时,与部长不时任命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协商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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