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证券业(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新条例 67 No. S 246 证券业法(第 289 章) 2001 年证券业(修订)条例 行使第 2 (2) 条赋予的权力和《证券业法》第 118 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引称为 2001 年证券业(修订)法规,并于 2001 年 4 月 30 日起实施。 新法规 67 2. 修订证券业条例(Rg 1),在第 66 条之后插入以下条例 对指定做市商的豁免 67.(1) 该法第 IV、V、VI、VII 和 VIII 部分无效就任何指定做市商或其任何代表为其本身或其任何代表的帐户买卖指定证券有关兴高采烈的企业。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4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2) 在本法规中,指定的做市商是指 (a) (b) (a) (i) (ii) (a)以庄家身分经营指定证券的交易业务;并获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根据其业务规则批准为指定做市商;指定证券是指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挂牌或挂牌挂牌的交易所交易基金权益;交易所买卖基金权益指计划或安排中的任何权益(不论是否为单位信托的权益),其目的是或具有为信托受益人参与提供便利的效果,利润或收入; (b) 以赚取利润或收入为目的而成立的公司的任何股份,该股份源自以预定比例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预定组成资产的投资组合,该组成资产主要包括上市证券在任何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或已获得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的原则性批准;并以权益或股份(视情况而定)的形式创建和赎回,以换取投资组合中的组成资产,包括完成此类交换所需的现金;做市商,就指定证券而言,是指通过某种设施、在某个地方或其他方式,定期为该人提议为其自己的账户购买或处置指定证券的价格报价的人;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4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b) 该人已准备好、愿意并能够以该人的报价进行指定证券的交易;报价是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场上展示或提供有关特定价格或特定对价的信息,在该股票市场上提出出售、购买或交换已发行证券的要约或邀请,这些要约或邀请是有意或可合理预期会直接或间接导致作出或接受出售、购买或交换已发行证券的要约;关联公司与《公司法》第 4(1) 条的含义相同。...
证券业(修订)条例 2001 S 246/2001pdf预览版证券业(修订)条例 2001 S 246/200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