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州土地(费用)规则 制定公式 2 费用的目录 附表 1 引证和开始编号 S 369 州土地法(第 314 章) 2001 年州土地(费用)规则 行使州第 19 条赋予的权力土地法,法律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1 年国家土地(费用)规则,并应视为已于 2001 年 6 月 1 日生效。 费用 2. 费用,不包括商品和服务税,如附表中规定的,应支付给新加坡土地管理局。 (1) 为准备或注册所有权、契约或协议 50 THE SCHEDULE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2001 、土地专员或土地税收署署长签发的其他文书 (3) 对于每份租赁或授予的影印本,以及提供退出租金信息 (4) 处理转让任何国有土地的申请或取消州产权中的任何限制性条件或提升使用权 275 (5) 调查与向总统交出以重新授予新产权的产权相关的产权 200 (6) 批准布局或建筑计划 25 (7) 授予抵押或转让财产的许可 100 (8) 出售场地平面图 (9) 签发可更新的临时占用许可证或临时占用的转让许可证 (10) 颁发不可更新的临时占用许可证,用于 Wayang、婚礼或祈祷场所或棚屋 65 (11) 允许在国有土地上修建通道或划定私人土地上的通行权 (12)从国有土地上清除 (a) 沙子 (b) 粘土 (c) 新加坡大陆的花岗岩 (d) 新加坡周边任何岛屿的花岗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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