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速(道路)(第 2 号修订)通知 2000 S 424/200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0年
速度限制(道路)(第 2 号修订) 2000 年颁布公式 1 的目录 引证和开始 2 第 2 段的修订 3 附表 3 的修订 4 附表 4 的删除和替换 5 附表 5 的修订,第 S 424 ROAD交通法(第 276 章)限速(道路)(第 2 号修正案)2000 年通知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63(2)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发出以下通知引用和开始 1. 本通知可称为 2000 年限速(道路)(第 2 号修订)通知,并将于 2000 年 9 月 30 日生效。第 2 段的修订 2. 限速(道路)第 2 段通知(N 6)(在本通知中称为主要通知)被删除,以下段落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0 年 9 月 2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d 以 2022 年 2 月 26 日的日期代替 道路的速度限制 2. 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条规定的道路或其部分的情况下,沿任何道路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的速度不得超过 (a)附表五,附表中规定的速度;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每小时 50 公里。适用于某些车辆 3. 本通知不适用于 (a) 任何用于灭火、在发生火灾时保护生命和财产、帮助或救援处于危险中的人或发生事故的消防车; (b) 任何用于帮助或营救处于危险中或发生事故的人的救护车; (c) 政府拥有并由新加坡警察部队或新加坡民防部队为执行新加坡警察部队或新加坡民防部队(视情况而定)的职能而使用的任何机动车辆,如果遵守本通知可能会妨碍将消防车、救护车或车辆用于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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