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豁免经批准的风险投资公司的收入)(修正案)条例 1999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第 2 号条例修正案第 S 264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经批准的风险投资的收入豁免) 1999 年公司)(修订)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H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所得税(免税收入) 1999 年经批准的风险投资公司)(修订)条例,并应被视为已于 1998 年 2 月 27 日开始实施。 条例 2 的修订 2. 《所得税(经批准的风险投资公司的收入豁免)条例》(Rg 22)第 2 条是通过删除第 (1) 款并代以以下 (1) 款进行修改,根据本条例和法案第 13H 条,经批准的风险投资公司的指定收入由其从任何已批准的投资中获得的,应免税或按此类优惠税率征税,而不是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9 年 6 月 8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超过 10%,作为部长(或他可委任的人)可指明。 (1A) 根据第 (1) 款对经批准的风险投资公司免税或优惠税率的期限应由部长(或他可能任命的人)指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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