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规则(修订)规则 1999 S 346/199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1999 年法院规则(修订)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1 引证和启动 2 对第 84 号命令的修订 3 新命令 84A 和 84B 4 对附录 A 第 S 346 号最高法院法第 322 章规则的修订1999 年法院(修正)规则 为行使《最高法院司法法》第 80 条赋予我们的权力以及根据任何其他成文法赋予我们的所有其他权力,我们,规则委员会,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1. 这些可引称为 ,并须于 开始实施。引文和开始 引文和开始生效。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1999 年法院规则(修订)规则,并应在 1999 年 7 月 30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在线发布的新加坡法规 PDF 于 2022 年 2 月 26 日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第 84 号命令的修订 2. 第 84 号规则的规则法院 (R 5)(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通过将规则 1 重新编号为该规则的第 (1) 款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2) 款(如果原告有通知,则在根据本规则启动诉讼程序,即 (a) 相同当事人之间的离婚诉讼程序已在回教法院启动; (b) 同一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法令或命令已由伊斯兰法院作出; (c) 同一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已根据《穆斯林法律管理法》(第 3 章)第 102 条进行登记,原告应连同申请一并提交 (i) 伊斯兰法院启动证书;或 (ii) 双方书面同意程序和伊斯兰法院出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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